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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来源:金融时报 时间:2014-05-08

   随着今年基建和房地产信托到期高峰的来临,中国保监会今天正式发布《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从而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内控要求完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机构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
  此外,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比照专业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
  “5月份是基建和房地产信托到期的高峰月。”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只有一年时间,但其规模到去年底就已达到1442.9亿元,而且目前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存在资产过分集中的问题,仅房地产和基础设施的占比就超过全部投资的约60%。正是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监管层开始出手干预,加大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除要求保险机构“逐项决策”并落实风险责任主体外,《通知》还加大了对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规范力度,明确了六种需要向保监会报告的情形,即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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