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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陈文辉主席助理在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来源:保监会 时间:2013-09-29

 保监发〔2009〕113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陈文辉主席助理在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学习,深入贯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陈文辉主席助理在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

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9年10月12日)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是经保监会党委批准召开的,定富主席多次就如何开好这次会议作出重要指示,对参加人员范围、会议形式和学习贯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工作专题主席办公会精神,落实《保险法》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下一步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进行动员部署。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深刻认识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保险中介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公司销售和理赔等经营活动的最为重要的渠道。今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230.61亿元,同比增长18.4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38%。与此同时,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一些违法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

  今年上半年,在保监会党委统一部署和领导下,保监会有关部门会同部分保监局,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此次专项检查选取部分保险公司的基层机构,实施解剖麻雀式的检查。检查结果发现,被检查公司在中介业务中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包括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这些违法行为尽管反映在个别基层机构,但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普遍性,危害极大。

  (一)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长期以来,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被简单地归结为保险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但专项检查结果表明,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操作,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一个保险公司支公司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就达到7256.14万元,占其全年保费收入的33.03%。其中一次弄虚作假非法套取资金301.97万元,代理公司配合套现分得好处费2.87万元。谁重谁轻,谁本谁末,不言自明。如果我们据此对整个保险中介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推测和分析,其结论可想而知。

  (二)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保险公司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提高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真正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必须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实现有效益的发展。保险公司长期没有效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最终也是一句空话。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中介业务成为少数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牟取不法利益的工具,保费在中介环节大量流失,造成公司经营成本虚高,既损害了公司利益,也增加了投保人负担。此次专项检查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有关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合理推算,全国财产保险公司本来可以实现不少利润,由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反而导致实际亏损许多。这一问题大家应该是很清楚的。

  正由于大量的虚列保险中介业务成本费用,导致公司盈利锐减,甚至亏损,给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造成保险产品价格过低导致效益不好的假象,于是形成了产品报备价格居高不下,而市场价格却一降再降的局面。监管部门如果同意涨价,与消费者冲突,如果降价,业内有人抵制。应当由市场调节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正常博弈转化为保险消费者对监管部门的意见和不满,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现象。

  (三)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性质严重,不加以整治将严重影响保险业的社会形象和可持续发展。少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把中介业务当作违法活动的手段,一些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有的甚至涉嫌犯罪。专项检查发现,某公司巨额款项通过营销团队的内勤人员个人账户支取现金,这些现金除了一小部分按规定发放营销员佣金外,其他要么给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好处,要么给予相关经办人好处,还有很多现金无法证明去向。往小了说,巨额不法现金交易实际上是为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贪污、洗钱、职务侵占、小金库、化公为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大开了方便之门。往大了说,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和大量现金去向不明等严重违反《保险法》、《会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其中很多都触犯《刑法》,涉嫌构成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而且,一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依法合规意识,把虚开发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向投保人和经办人行贿等违法行为当成行业惯例,视为“潜规则”,违法手法运用自如,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

  随着国家法治环境逐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执法力度逐步加大,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已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近日,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联合召开的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联席会议上,中纪委领导就提到,当前治理商业贿赂形势依然严峻,要严肃查处商业保险等环节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任由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存在和蔓延,整个行业的形象和长远发展都可能受到重大负面影响。

  总之,中介业务检查结果有力地证明,保险公司是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动方,是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在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风险的大局下,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抓住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这一主要矛盾,以保险公司作为解决市场矛盾和症结的主要方面,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否则,市场秩序不可能根本好转,保险行业的经营效益也不可能根本好转。

  二、全面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保监会对中介业务违法问题高度重视,于近期召开主席办公会,专题听取保监会有关部门关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汇报,重点研究今后一个时期强化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监管的政策措施。会议要求,各级保险监管机构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作为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突出治本,重点加强制度机制建设,抓问题产生的根源,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保监会有关部门为落实主席办公会精神,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了《办法》,重点突出针对性、威慑性、可操作性,以强化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办法》依据《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经营规则和禁止行为作出了较为全面和细致的规定,内容不多但实在,体系简单但清晰,我们要认真学习和深刻体会。

  (一)《办法》为严厉查处常见而严重的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强的依据。《办法》不仅详细列明了市场上较为常见的各类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还根据《保险法》或者在规章的授权范围内设定了严厉的罚则,为保险监管部门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性强的依据和指南。特别是《办法》对目前市场上某些较为复杂或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特征作了比较全面的界定,使将来的查处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比如,有些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代理人向某些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以外的利益。这是保险业的一大顽疾,但其形式和性质相对较为复杂,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办法》依据《保险法》对其设定了罚则,明确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查处的性质,将有利于保险监管机构加大对它的打击力度。

  又比如,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费用是中介业务诸多突出问题的源头,很多涉嫌贪污、侵占、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资金多来自于此,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表现形式。《办法》既禁止保险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虚假理赔等方式套取费用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也禁止保险公司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二)《办法》对中介业务违法案件的移送提出明确要求,增强了威慑力。一些中介业务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甚至触犯刑律。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移送其它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使其承担与违法行为性质和程度相称的法律责任,既是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所在,也是警示和教育其他人、预防违法行为的最有效方式之一。为此,《办法》明确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贪污、职务侵占、非法集资、传销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保监会制定的规章将案件移送制度化,是对各级保险监管机构案件查办人员的硬约束,非常清楚地表明了保险监管机构决不姑息和护短的态度和决心。不折不扣地按照《办法》移送案件,依法追究个别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及其它行政责任,将大大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尽快扭转市场较为混乱的局面。

  (三)《办法》要求保险公司从内部管控入手防范和处理中介业务违法行为。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对其代理业务和代理人重展业、轻管理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导致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侵害了消费者利益,也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为了实现保险公司利益和责任的对等,《办法》依据《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公司对其保险代理人进行管理的具体职责,包括按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等。考虑到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其有权要求保险代理人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一些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不合理、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为中介业务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规操作提供了诱因和便利。《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有效、有力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为防止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弄虚作假,《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

  一些保险公司对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以内部处理为主,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违法行为的预防。《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中介业务的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三、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一)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保险业适应新起点新阶段要求的必然抉择,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保监会党委对此态度明确,决心很大,要求全行业予以高度重视,务必抓出成效。《办法》的出台就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决依法整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问题的重要信号,是出重拳、动真格规范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本次会议的精神,以下发文件、召开座谈会、组织学习等多种形式传达,深入做好思想发动和舆论准备,把全行业的思想认识都统一到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把《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营造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从现在到年底,主要工作是加大宣传、教育、培训的力度,立足公司自查自纠,给公司一个改正期,明年保险监管机构将加大检查和处罚的力度。

  (二)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重拳出击。各保监局要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管的常规工作,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切实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做法;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

  (三)保险公司要强化管控,堵塞漏洞。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的统一部署,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认真分析问题产生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直接责任人要进行处理,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要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落实整改成果,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要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工作,使包括基层员工在内的全行业都充分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要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同志们,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保监会党委近期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是全行业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工作之一,意义深远,责任重大。我们一定要学习好、领会好本次会议的精神,紧密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要求,为促进保险业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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