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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披露近期险资投资信托产品情况以提示风险

来源:国泰君安 时间:2014-10-20

  保监会在10月14日公布了截至2014年第二季度末险资投资信托产品的情况,由于总体信用评级较高而被视为风险可控。根据保监会所披露的数据,二季度末调查的78家保险公司(含集团公司)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余额为人民币2,805亿元,与2013年年底水平相比上升94.5%。从行业分布来看,对于房地产和工商企业的投资占总余额的65.3%。63.2%的险企持有信托投资(按余额计算)拥有AAA和/或更高信用评级。

  仍然值得注意的一些风险点。在本次通报中,通过对统计的分析,保监会总结了五个险企投资信托产品的风险因素。1/ 险企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正在经历高速增长;2/ 投向行业集中度和交易对手的集中程度较高,房地产行业仍为偏好的投资行业,并且6家信托公司合计发行了60%的产品;3/ 某些保险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其信托投资比例较高;4/ 一些信托产品的信息披露尚不完善; 5/ 一些中小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包括专业投资人士较少。

  我们相信信托产品对于保险公司会是一把“双刃剑”,监管层已经在近期发布修订后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以对应可能上升的信托资产质量风险。我们认为造成险资对于信托产品投资的增加主要因为:1/ 险企自身资产负债管理的需要以及为了保持产品竞争力而力争提高投资收益率。由于传统人身险产品定价利率的放开(~取消2.5%上限限制)和对于非标准信贷资产投资限制的逐步放开,信托产品自身风险回报属性和长期限的特征对险资较为吸引。2/ 面对不断变窄的融资渠道,险资可能正成为房地产行业一个新的资金来源。在银监会加大力度收窄表外业务和行业不景气的环境下,银信合作已经正在经历空前的监管阻力;我们认为险资可以视为一个有效的资金来源。此外,保监会于9月29日颁布了新修订的信托资产偿付能力监管计算标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24号:信托计划),要求险企在计算信托投资作为认可资产时采用更低的风险系数。之前,信托投资账面价值的95%可作为认可资产。在新修订的计算规则中,对于固定收益和权益类集合资金信托,保监会将此系数各调低了5个百分点。由于偿付能力充足水平是保险公司有效监管工具,我们相信保监会此举是为了降低险资对信托产品投资的增速以及希望看到险企在投资信托产品时变得更为谨慎。

  看好资本实力稳固同时对于信托产品投资额占比较少的保险公司,维持对于新华保险(01336 HK)“中性”和中国太保(02601 HK)“收集”的投资评级。我们测算由于风险系数变动将会导致实际资本的减少,行业内覆盖上市保险公司的1H14偿付能力充足率将有0.6~11.6个百分点的静态下降。我们认为新华保险受到的潜在影响最大,因我们相信其信托产品投资余额占投资资产余额比重相对同业上市公司较高(~1H14 8.2%);而中国太保自身资本实力稳固同时对于信托产品的敞口较小。维持对于新华保险“中性”(~目标价28.55港元)和中国太保“收集”的投资评级(~目标价31.5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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