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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的通知

来源:河南日报 时间:2015-08-27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豫财企[2015]57号
 
  各省辖市、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推动河南省“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基金投资运作,及时公布本地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信息,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工作。
 
  2015年7月15日
 
  河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组建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财政性涉企资金基金化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17号),推动河南省“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实施,设立河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组建方案:
 
  一、基金的设立及目标
 
  通过设立“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把基金具体运作及项目选择权归于市场,实现政府作用和市场作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实现政府发展互联网经济的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强化财政资金的激励效应,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发展“互联网+”领域创新领军企业。
 
  二、资金来源及规模
 
  安排省级财政引导资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与投资公司、金融机构、行业企业、民间资本等合作,设立河南省“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
 
  省财政与社会资本按1∶3比例出资。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为12亿元,其中:省财政资金3亿元、社会资本9亿元。根据首期资金运作情况,适时同步增资扩大基金规模。
 
  三、投资管理
 
  (一)投资方向:主要投资于河南省“互联网+”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确定的相关领域以及河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投资参与的有关“互联网+”项目。
 
  (二)投资对象:基金投资限于未上市企业,且投资我省企业原则上不低于基金规模的80%。
 
  (三)投资形式:股权投资。
 
  (四)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原则上投资期5年,后2年为回收期。
 
  四、管理机制
 
  按照“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管理团队独立决策和法人治理结构制衡作用,出资各方严格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一)基金管理机构:公开选择国内管理理念先进、熟悉河南省情、运作经验丰富、投资业绩良好的专业管理团队,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基金日常的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甄选项目、履行决策程序等。
 
  (二)财政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委托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作为财政出资代表(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1.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代表出资人签订参股基金章程;
 
  2.代表省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
 
  3.通过公开程序选择并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省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
 
  4.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
 
  (三)资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由受托管理机构确定,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
 
  五、激励机制
 
  (一)财政出资资金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二)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省财政厅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用从投资收益中列支,具体提取比例和支付另行商定;同时,加强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监督,对未能认真履职尽责的将终止委托并按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六、风险防控机制
 
  (一)为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原则上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和对单个企业投资不超过基金规模的20%。
 
  (二)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财政承担基金的全部投资风险以出资额为限。
 
  (三)建立参股基金运行情况专业机构独立审计制度。
 
  (四)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评估检查。受托管理机构每年定期将以前年度参股基金运作及财政出资资金托管等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告。主要包括:
 
  1.参股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2.财政出资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3.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五)参股基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主要包括:
 
  1.违反政策规定及参股基金章程约定投资的;2.其他重大突发事件。七、退出机制
 
  按照收益最大、风险最小原则,选择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本金及收益滚动使用,继续用于基金做大做强。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当参股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参股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省财政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八、部门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做好基金筹备工作,配合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基金监管办法,做好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会同行业主管厅局为基金投资项目库建设提供协调服务。
 
  省财政厅:积极做好基金筹备工作,整合统筹财政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基金监管办法,做好基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省工商局:指导基金管理公司完善注册材料,限时完成注册备案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配合基金投资运作,及时公布本地产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信息,做好项目对接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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