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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税局出台意见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来源: 时间:2016-09-26

   8月31日,记者从河南省地税局获悉,省地税局日前出台《关于支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从国企资源整合、企业改制、技术升级、职工转岗再就业和其他税收政策保障等五个方面,有针对性地梳理了现有支持国企改革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要求全省各级地税机关为企业提供权威、准确的税务咨询,力争政策宣传全覆盖,最大限度地为国企改革提供税收政策支持。

 
  《文件》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发生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和分立等重组情形的,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次,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在支持国有企业技术进步方面,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另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记者 赵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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