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雏鹰农牧: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

来源: 时间:2013-09-26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86,257,2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6.91%。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9月24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40号文核准,雏鹰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雏鹰农牧”)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以下简称“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0万股,其中网下配售670万股,网上发行2,680万股。发行后公司股本由10,000万股增加为13,350万股。

  2011年4月8日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0年末公司总股本13,35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6,700万股。

  2012年4月10日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1年末公司总股本26,7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4.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3,400万股。

  2013年5月15日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2012年末公司总股本53,4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85,440万股。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股份总额为854,400,000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或非流通股)数量为488,347,4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16%。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限售股份持有人对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了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及其家族成员侯五群、候斌、侯建业、侯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建芳先生于2010年1月29日向公司出具了《放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承诺函》,承诺事项如下:

  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者企业没有从事与雏鹰农牧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承诺本人及本人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雏鹰农牧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凡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雏鹰农牧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雏鹰农牧。

  承诺如果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雏鹰农牧经济损失的将同意赔偿雏鹰农牧相应损失。

  3、公司股东追加股份限售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侯建芳及其一致行动人侯五群于2012年11月29日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一)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以上规定的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公司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上述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规定。

  经核查,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上述各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各自的锁定承诺,未发生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

  三、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上市公司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9月24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486,257,28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56.91%。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5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还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及“在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公司员工侯建业、侯杰承诺:依法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职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

  温燕如作为公司董事兼总裁李花的亲属承诺:依法及时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李花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李花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李花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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