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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信托落地还需突破多重障碍

来源:金融时报 时间:2016-05-30

   从《慈善法》的整个架构来看,慈善信托只是其中一个章节,但这一章节的诞生却意味着我国慈善事业前进了一大步。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副院长邓国胜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公益慈善界也在积极学习国外公益信托、社区基金会等做法,从而推动中国公益慈善领域的创新,促进公益慈善效率的提高。伴随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不断完善,政府培育和监管公益慈善组织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社会对公益慈善的认识与支持不断提升,中国公益慈善事业未来发展面临巨大的机遇。

 
  记者:慈善信托一节在修法的过程中经历了几上几下,最终列入《慈善法》第五章,有何深意?
 
  邓国胜:慈善信托其实是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一种非常好的方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在中国,《慈善法》首要目的是为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关于慈善信托是否设专章经历了反复讨论,最终还是设了专章,从长远看是看好慈善信托的巨大潜力。如果未来能够很好落地,将极大促进个人和企业设立慈善信托,让慈善事业发展更上一个台阶。
 
  记者:此前《信托法》中第六章是公益信托,此次《慈善法》单设慈善信托,慈善信托与公益信托二者在概念上有何异同?
 
  邓国胜:事实上,这二者在国外是没有区别的。在我国,按照不同法律来设定可将二者有所区分。根据《信托法》规定,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发展教科文卫体、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等社会公益事业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即属于公益信托。根据《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而且《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另外,公益信托的设立必须得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且必须设立监察人,而慈善信托只需要在民政部门备案,委托人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监察人,也可以不设立。
 
  记者:在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公益信托角色缺失,带来哪些问题?
 
  邓国胜:当前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进入瓶颈期,2008年由于汶川地震,社会捐赠总量首次突破1000亿元,在这之后,2011年受“郭美美”事件等影响,下降到845亿元,此后一直在1000亿元左右波动,慈善组织的信任危机引发了社会对中国慈善体制的反思。
 
  公益信托在2001年《信托法》中就已经明确,为什么发展缓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信托法》没有明确规定谁是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以至于没有哪个部门愿意积极主动承担这一职责,其结果是公益信托难以设立。另一个问题是,信托观念的普及,信托公司自身公信力等问题也是需要跨越的障碍。
 
  这导致一个突出的问题,一些中国知名的富豪纷纷将规模巨大的慈善信托设立在海外。自2003年以来,中国富人的慈善意识越来越强,还有大批正在崛起的中产阶级,未来慈善信托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如果中国再不加快发展慈善信托,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富人,甚至中产阶级在海外设立慈善信托。
 
  记者:对于投资人或者信托机构而言,开展慈善信托的动力何在?
 
  邓国胜:对希望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富人、中产阶段而言,慈善信托具有很大吸引力。其一,非公募基金会设立难度大,门槛高。由于是双重管理,首先要找到业务主管部门,然后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可是慈善信托只须备案。其二,基金会的管理成本高,设立基金会意味着要有办公室、有专职工作人员,慈善信托只需依托信托公司,委托人的管理成本低。其三,慈善信托按照委托人意愿设立,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代为管理,财产具有独立性,能有效进行风险隔离,比较灵活便利。
 
  对于信托机构而言,开展慈善信托:一是发挥专长、履行社会责任;二是通过帮助委托人管理信托资金,得到更多现金流;三是通过帮助委托人投资运营,可以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国际上,通常的管理费用是0.8%左右。
 
  记者:目前一些信托公司通过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信托,请问还有其他模式吗?
 
  邓国胜:二者合作,是现阶段开展慈善信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模式。两者合作各取所长目前比较可行。比如,基金会擅长开展慈善活动,但其弊端在于缺乏专业人员进行投资理财,而信托则有天然优势,能够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根据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非公募基金会每年公益支出不得低于上年资产总额的8%,如果非公募基金会每年的投资收益低于8%,这意味着基金会的本金规模将越来越小,而每年8%以上的投资收益对于基金会来说谈何容易?慈善信托没有公益支出比例的下限要求,而且信托公司有专业人才与完善的管理,投资收益往往较高。但是,在开展慈善活动方面,慈善组织又比信托公司更擅长。另外,在减免税等优惠方面,慈善组织更便利,这也是信托公司与慈善组织合作的原因之一。
 
  记者:您认为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还有哪些障碍需要克服?
 
  邓国胜:税收问题,《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但没有说备案的合法设立的慈善信托能不能享受减免税待遇以及如何享受,慈善捐赠可以抵税,慈善信托为何不可,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障碍,很多人设立慈善信托的意愿就会受到影响。未来税法如何修订,有待观察。
 
  另外,信息披露以及备案问题,根据《慈善法》,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公开透明到什么程度不同,是不是公开得越细效果越好,公开透明与保护委托人隐私的度如何把控以及备案条件、慈善信托的分类等细节问题怎么落地,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最后,信托公司本身的公信度问题,也将是制约慈善信托发展的一大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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