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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子公司平台 助信托公司转型

来源:金融时报 时间:2016-01-25

   当前信托行业正面临转型和发展的新常态,传统业务结构和发展模式亟待变革和调整,整个行业都在新的市场条件和新的政策指引下积极寻找发展新动力。通过搭建专业子公司平台,培育和提升专业化管理核心能力,已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支撑和方向。

 
  三大动因
 
  根据相关经济学理论,专业化经营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和专业化经济的好处,有助于降低成本,在特定领域培育和形成独特的核心竞争力,这是专业子公司存在的理论基础。
 
  从信托行业转型发展的角度考虑,搭建专业子公司平台还有三大动因驱动:
 
  一是创新动因。比如,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国际业务专业子公司,完善海外市场和业务布局,是时代的自然要求和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信托公司在向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机构转型过程中,提供及时、高效、专业化的服务,也离不开全国性异地营销或财富管理子公司平台的支撑。
 
  二是隔离动因。信托公司传统上以融资类业务为主导,风控理念、手段、工具等更侧重于信用风险管理,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也是笼罩在信托业上空挥之不去的一块阴霾。设立专业子公司,可以与信托母公司之间建立防火墙,实现风险的隔离;专业子公司作为独立运营机构,可以引入战略投资合作伙伴,探索建立与开展同类业务的市场化机构具有可竞争的体制、机制,实施市场化激励,吸引专业化人才队伍;通过采取新的产品模式和领域,开拓和培育新的投资者,也有利于逐步破除“刚性兑付”。
 
  三是突围动因。在现有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框架下,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协调法规和组织保障,各金融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开展的同类业务监管标准存在明显差异。目前,信托计划尚无法成为拟上市公司股东,也不能参与定向增发和新股网下配售业务,这就使得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等新业务在现有的信托框架内很难开展。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也指出,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为信托公司开展这类股权投资业务提供了方向指引。
 
  总体构想
 
  在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原则上,首先应优先考虑创新类业务的专业子公司,以突破现有母公司体系内的理念、风控、偏好、政策等限制;其次要从团队、市场、业务方向、项目储备、盈利模式等角度,综合考量专业子公司的发展潜力和资源条件,使其未来能够真正成为独立经营、风险自担的机构;再次要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导向,强调“专而精”的战略思路,以打造专业化团队,建立与相关市场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调动优秀人才的创造力;最后要贴近市场需求,丰富产品载体和模式,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和规模水平的客户和监管需求。
 
  借鉴证券、基金、保险、租赁、期货等金融同业以及信托公司在专业子公司方面的实践经验,结合信托行业转型发展趋势,未来信托公司可以尝试搭建三大类专业子公司平台:
 
  第一类是从事特定领域信托业务及服务的专业子公司,其运作范围既包括地产、基础设施、资本市场等传统业务,也包括家族信托、财富管理、国际业务、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还可承接信托母公司的部分牌照范围内业务;第二类是从事信托以外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的专业子公司,包括基金子公司、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等,开展多种产品、模式的资产管理业务;第三类是为信托公司提供IT、审计、中后期运营管理等业务服务或管理的服务型专业子公司。
 
  从信托公司发展策略看,短期内可优先考虑布局第一类、第二类专业子公司平台,未来市场成熟时再考虑布局第三类专业子公司。而且,在专业子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信托母公司应给予相应的资源支持,采取相应的管控模式。
 
  相关建议
 
  尽快出台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相关监管政策。从金融同业专业子公司实践看,法规先行,进行顶层设计是普遍做法。如针对基金子公司,证监会在2012年以后陆续发布及修订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银监会2014年出台《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放开金融租赁行业专业子公司的设立。建议监管部门尽快制定出台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等,以规范其设立与运营。
 
  搭建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根据专业子公司的不同类型,采取直接监管与间接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对纳入银监会监管的从事特定领域信托业务的专业子公司实施金融牌照管理,而其他类型的专业子公司如有其他行业监管机构的,应当同时遵守其他行业监管要求。银监会可以通过跨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进行信息共享,避免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并对信托公司采取相应措施,间接实现监管目的。
 
  加强信托专业子公司的并表监管。鉴于未来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跨行业、跨市场经营运作的客观情况,为防范金融风险的跨界传染以及避免监管套利和监管空白问题,建议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下,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在尊重专业子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并表监管的专业子公司范围,对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进行并表监管,科学准确地把控信托公司的总体风险情况。
 
  鼓励专业子公司试点先行。专业子公司作为信托公司战略转型的重要平台和抓手,其发展与信托母公司的管理水平、资源条件等密不可分,且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如果盲目扩张、失去控制,有可能导致风险蔓延,引发危机。因此,建议在分类监管、分类经营的总体思路下,根据信托公司的行业评级和监管评估情况,在其风险控制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前提下,鼓励优秀公司先行开展试点,经验积累成熟后再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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