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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准入政策酿变:放前端管后端先照后证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时间:2015-09-24

   导读

 
  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提出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申请,筹备工作正在走流程,国家相关部门持初步同意意见,保监会也在大力推动其成立。此外,《改革意见》还提出全面推行中介机构缴纳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专门的相互保险组织,专业负责保险中介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和风险防范。
 
  本报记者 钟迪 北京报道
 
  保监会在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已历时一年多。
 
  9月23日,保监会发布《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下称《改革意见》),将对保险中介的准入政策进行一系列调整。准入上全面实行“先照后证”,资本制度上亦将降低标准和推进认缴制。
 
  保监会明确中介改革目标为:放开放活前端,管住管好后端,健全支持鼓励行业创新变革的体制机制;培育一批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一大批小微型、社区化、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形成主体管控有效、行政监管有力、行业自律充分、社会监督到位的四位一体保险中介监管体系。
 
  《改革意见》部署了六项重点任务:完善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多层次服务体系;鼓励推动变革创新,提升中介服务能力;强化自我管控,促进行业提质升级;加强监督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效能;加强组织建设,注重行业自律作用;加强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效力。
 
  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赵巍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改革意见》作为总纲涉及近60个改革动作,接下来会出台一个甚至几个对应的贯彻落实办法或规定。”
 
  据保监会统计,2014年中介渠道共实现保费收入1.6万亿元,同比增长16.7%,专业中介机构总资产增长18.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29.6%,利润增长60.2%。
 
  准入政策“先照后证”
 
  在准入方面,按照《改革意见》,将适时考虑降低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具体数额将在新的监管规章中体现。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注册资本,将推进实行认缴制。赵巍表示,目前正在修订相关中介准入的几个核心制度,细则出台具体时间尚不确定,但是《改革意见》表明了降低注册资本的趋势。
 
  关于保险中介牌照放开申请的时间和门槛问题,赵巍表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开闸问题。”过去一年多,保监会共取消了八项跟机构审批紧密相关的中介机构行政许可。过去是保监会管机构,现在三种主要类型的机构都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实行“先照后证”。目前保监会正在做相关衔接工作,具体细则也会再进行讨论后尽快发布。
 
  “先照后证”会按照统一的改革方案实行,目前行业内亦存在具体注册资本降低多少的讨论,整体上看政府相关部门的意见是趋于宽松的。因注册资本和公司实际经营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过去强调注册资本,是为了适应当时的经济行为发展模式及监管手段。现在,随着资金使用效率等因素的变化,注册资本的实际功能和作用的重要性相应降低。赵巍进一步解释,国家相关文件也有专门的区分:目前出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限定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还是需要注册资本,中介机构可适当宽松,比例还正在研究过程中。
 
  《改革意见》明确考虑对专业中介机构降低注册资本金要求,推进公估机构实行认缴制度。而专业代理机构和经纪公司的降低标准,正在进一步征求行业和监管部门的意见,并进行细化的过程中。
 
  推进中介行业协会+相互制保险组织
 
  截至到目前,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超过2500家,兼业机构超过20万家,从事保险销售工作、进行销售人员职业登记的人员数量已经超过500万。面对如此庞大的机构数量和队伍,赵巍表示,“中介行业协会是行业的呼声和市场主体的意愿。”
 
  一些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提出建立保险中介行业协会申请,筹备工作正在走流程,国家相关部门持初步同意意见,保监会也在大力推动其成立。
 
  此外,《改革意见》还提出全面推行中介机构缴纳保证金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推动专门的相互保险组织,专业负责保险中介行业的职业责任保险保障和风险防范。
 
  按照《保险法》及相关规定,保险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要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存保证金。大部分中介机构在具体实践中,为减少资金占用倾向于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然而,现行职业责任保险产品存在针对性不强、服务功能弱、管理分散等问题,难以适应中介市场新情况和创新发展的需要。而且,在以往中介市场风险处置中,多数都是政府和监管部门置身于处置风险一线,很难看到职业责任保险在风险控制、后期补偿、保护消费者中起到重要作用。
 
  在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提出以职业责任保险为切入点,发起成立相互制责任保险公司。保监会积极支持以保险中介机构为主发起成立相互制责任保险公司。
 
  保监会将2014年定义为保险中介整顿年。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严格执行机构人员双罚制,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同查共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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