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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企债30ETF试水基金类产品质押回购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时间:2013-11-22

  场内基金类产品质押回购标的再度扩容。

  中国结算最新发布的《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证企债30交易所交易基金计入回购质押库的通知》提出,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决定自2013年11月25日起,将上证企债30交易所交易基金(下称“上证企债30ETF”)比照国债ETF计入现有债券回购质押库。此前,国债ETF成为首个基金类产品债券质押回购标的

  上周,中国结算发布《基金类产品质押式回购登记结算暂行办法》,将场内基金纳入质押式回购范畴,并称按照严控风险、循序渐进的原则,确定可纳入业务范围的基金类产品。

  Morningstar晨星(中国)研究中心代景霞认为,上证企债30ETF跟踪上证企债30指数,是从上交所市场挑选30只质地较好、规模大、流动性强的企业债券组成样本,风险较低,是质押式回购的优质标的。如果按照严控风险原则,未来分级A类份额,债券指数LOF、股票ETF等均有可能成为质押回购标的,作为风险较小的良好标的,将为机构投资者在资金紧张时缓解流动性提供新的渠道。同时与融资融券相比,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融入资金使用范围更广。

  与此同时,为明确基金类产品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标准券管理,并加强对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中国结算还发布了修订后的《标准券折算率(值)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下称《办法》),《办法》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据介绍, 此次修订的主要包括内容:一是将《办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基金类产品,增加了基金类产品的标准券折算率(值)计算公式。二是补充了调整折扣系数或修正计算结果的情形。三是计算公式中取消了除国债以外的其他质押品的折扣系数具体取值区间,取值标准将由即将发布的相关业务指引和业务通知另行规定。四是调整了国债和公司债等其他债券“上期平均价”的计算口径,并补充了对部分新产品和新业务的说明(包括公司债分期偿付业务、基金份额折算业务、在交易所上市的政策性金融债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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