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主页 > 资讯动态 > 金融知识 >

P2P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来源: 时间:2015-06-05

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是近年来P2P网贷平台的创新产品之一。本文通过分析P2P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及相关监管原则,对即将出台的P2P监管细则提出立法建议。

一、引言

2015年5月11日,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立志转型成为中国首家互联网金融上市公司,为了体现公司的主营业务,公司拟更名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此新闻一度在网上疯传并激发各种段子。这不是个例,进入2015以来,上市公司涉足P2P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案例明显增多。熊猫烟花、大金重工等上市公司均已宣布入股P2P网贷平台。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今年的热门话题,而P2P网贷更是热点中的热点。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P2P网贷又称P2P网络借款,是一种新型的借贷融资方式。

国内的P2P业务始于2006年,2014年则是国内P2P平台的井喷时期。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全国P2P网贷平台共2508家,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551.45亿元。

二、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

P2P的基本模式为:P2P公司提供信息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投资人获取利息收益,并承担风险,借款人还本付息,P2P平台收取中介服务费或信息服务费。此外,债权转让模式也是国内P2P业务的常见模式,即,P2P平台先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再由平台将债权转让与投资人,由借款人向投资人还本付息。

除了传统P2P网贷业务,近年来国内的P2P平台也在业务模式上不断创新突破,“资产证券化”产品就是这两年兴起的一个新兴模式。作为国内知名的P2P网贷平台,“PPmoney”于2014年推出了“安稳盈-小额信贷资产权益”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产品。位于深圳的P2P网贷平台“联金所”则在2015年一季度在线上销售自己定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联金稳财”。

在P2P网贷的特殊业务背景下,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由合作的担保和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

具体来说,在P2P网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中,发起人是急需资金放贷的小贷公司,先由小贷公司将自身的债权进行打包,或者由P2P网贷平台的母公司或者平台对这些小贷资产进行打包,形成一个个资产包,并通过在各地的地方金融交易所(如深圳联交所、广州金交所等)登记挂牌,进行增信和确权,最后由与P2P网贷平台有关联的公司(如第三方保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摘牌买回这些资产包,将相关资产或者收益权再转让给P2P平台,面向投资者进行发售。最后,通过小贷公司向投资者回购的方式来实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小贷公司对于这种资产包有回购的义务,这可以理解为小贷公司对投资人提供的一种担保。万一小贷公司无法兑付,则由担保公司最终来兜底。

这一过程包含了债权的打包、转让,和分层销售,符合了资产证券化的某些特点。但是,目前我国的P2P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没办法组建合法的SPV(特殊目的实体),即不能像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那样委托给信托公司实现风险隔离,也无法向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那样通过专项计划实现“真实销售”,无法做到使证券化后的资产出表。而且,从资产转移和收益实现的差异上看,通常的资产证券化是单向的资产流动,使发起人控制的信贷资产实现“真实销售”和“破产隔离”,不再与发起人有权属关系。而在P2P网贷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中,资产并没有实现“真实销售”,投资者最后通过小贷公司的资产回购来获得本息收入,资产只是暂时转让或者说是“质押”给了投资人,仍然和发起人有债务关系。所以,P2P网贷平台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只能称作“类资产证券化”。

此外,目前国内P2P网贷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今后,不排除向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延伸。

三、监管之惑

国内始终没有直接适用于P2P业务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依据散见于刑法、合同法等部门中,具体的监管细则也是迟迟未出台。

2015年1月20日起,根据银监会宣布完成内部机构调整,P2P的监管职责由普惠金融部旗下的网贷研究处负责。目前,银监会作为P2P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通过各类新闻发布、论坛发言等方式,对P2P业务的监管不断发声,业界理解的主要监管原则包括了“四条红线”、“七大原则”和“监管十原则”。

所谓“四条红线”,是银监会在2014年4月提出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将当时的P2P监管原则归纳为四点: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二是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2014年11月间,银监会创新监管部向媒体和业界透露P2P监管细则即将出台,并透露其中主要的七个方面,即“七大原则”,其中就包括: P2P必须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严禁其他业务延伸,在申请牌照、资质报批等环节将视为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2014年9月,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王岩岫主任在深圳首次公开“P2P监管十原则”,其中就包括:要遵循P2P业务本质,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

目前各P2P平台所推出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正是与上述监管原则相悖。明确平台的信息中介性质、不能搞资金池,项目必须一一对应,实际上正是目前P2P平台正在努力突破的区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资产池,其本质是基础资产带来的现金流,基础资产的质量直接影响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这是P2P资产证券化最基础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依赖于资产池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倘若P2P基础资产质量有问题,则很可能无法获得收益。此外,由于债务人可能且有权在债务到期前,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从而造成资产池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因此资产池风险也可能受提前偿付风险影响。

与此同时,根据部分媒体五月份披露的信息,监管层内部上报的有关P2P网贷业务监管规定的草案稿(下称草案)日前已初步成型。根据媒体披露出来的文本,该草案从网贷业务中各方责任、负面清单、风险揭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细化和安排。引人关注的是,该监管细则草案中,将“对相关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处理或发售理财产品”、“将融资项目的收益权益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内容都列为P2P平台的禁止行为,这意味着,融资项目利用P2P网贷平台实现类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可能将遭到禁止。

四、立法建议

目前,银监会的P2P网贷业务监管细则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虽然网上各种消息满天飞,但细则没有最终落地,所有的猜测都只是猜测。

关于P2P平台的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我们理解监管层的担忧。在我们看来,监管对类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限制还是出于其影子银行的特征。把小贷公司表内的业务通过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业务转移到表外,使得监管层对信贷规模的计算、风险的预判都会有问题。

但需要看到,这是民间金融的大胆创新尝试。有人说,创新的边界在于合法。那反过来,在具体的立法还未出台,并且法律永远存在滞后性的前提下,我们希望P2P平台类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这些业务创新能“倒逼”立法的创新和突破。

按照目前的监管原则,除了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外,P2P网贷的很多做法,比如平台提供担保,比如投资标的的金额及期限错配,比如资金池,都是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但是,这些本身又是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的。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的前提下,如果没有这些措施,国内的P2P网贷业务不可能得到迅猛的发展。民间金融的很多做法你如果禁止,那他们放到台面下照样做,社会危害性更大,倒不如让他们阳光化透明化。在此基础上,科学的引导规范,要远胜于简单粗暴的堵截。

另一方面,从保护投资人的角度看,监管要防范的是P2P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而非替投资人消除商业风险。对于前者,监管要出台严密的细则通过平台准入等方面进行制约,积极支持投资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对于后者,只要P2P平台对每一笔做了如实完整的信息披露,那就应该让投资人自己去评判投资风险。

在国务院不断强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大背景下,人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已经转换监管思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我们希望,银监会作为P2P业务的主要监管部门,也能站在科学引导、鼓励创新的角度,促进P2P行业健康发展。

资讯动态
最新资讯
热门排行
Copyright © 2003-2019 河南省金融产品网络服务平台 版权所有
豫ICP备13018018号 电话:0371-69158308 邮箱:hnstrzxh001@163.com
地址:郑州市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 邮编:45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