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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金融业增加值

来源: 时间:2014-05-14

       金融业增加值是指按市场价格计算的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从事金融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金融业增加值是金融业从事金融中介服务及相关金融附属活动而新创造的价值,是一定时期内金融业生产经营活动最终成果的反映。金融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核算,以收入法的计算结果为准。具体方法如下: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金融业由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活动组成。其中,银行业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银行(即政策性银行)。证券业包括证券市场管理、证券经纪与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分析与咨询活动。保险业包括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和保险辅助服务活动。其他金融活动包括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典当以及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

  .金融中介服务处理方法不同。

  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存贷款服务,并不直接向客户收取费用,而是通过向借款人收取较高利息,并向存款人支付较低利息的间接方式来弥补其各种营业成本并获取利润。金融机构从事这种服务的产出称为金融中介服务产出。

  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金融机构的应收财产总收入-应付的总利息

  原则上应扣除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所获得的财产收入。

  对于这种金融中介服务产出,联合国1993年SNA采取了一种间接计算方法:首先确定一种参考利率,它介于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之间,将金融机构实际收取的贷款利息与假定按参考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之差作为对借款人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价值。将金融机构假定按参考利率支付的存款利息与实际支付的存款利息之差作为对存款人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价值。

  以往我国在年度核算时,对金融中介服务的处理并没有采用联合国1993年SNA的方法,而是采用了一种特殊方法,即把各行业的利息净支出作为中间投入处理。由于合计的各行业利息支出净额大于间接计算的金融中介服务产出价值,从而人为地扩大了某些行业金融中介服务的中间投入,进而低估了这些行业的增加值。为了弥补漏掉的这部分增加值,在金融业增加值核算中补加居民储蓄利息收入。因此,这就将把本应属于各行业的增加值部分弥补到金融业之中,从而扩大了金融业的增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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