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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国保监会 时间:2013-12-18

保监厅发〔2013〕84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保监发〔2013〕8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做好普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查表填报要求

  (一)普查表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的要求进行填报,并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二)普查表中的财务数据以各保险机构2013年年报数据为依据进行填报。其中,保险公司总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县市级支公司、营业部填报合并口径数据(包含下属分支机构数据);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填报本部和直属的营业部、事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单位数据,不含下属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数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填报合并口径数据(包含下属分支机构数据)。

  (三)各单位应从中国保监会互联网网站“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专栏下载普查表Excel标准格式进行逐项填报,填报完成后使用Excel标准格式中的“校验”键进行初审。Excel标准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普查表Excel标准格式。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按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类汇总合并下属分支机构情况,形成3张普查表(Excel标准格式)。

  保险公司总公司审核普查表后,应为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下属机构统一编制临时代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4),再次审核后,将Excel工作表行列转置后删除“指标名称”行,然后将Excel文件另存为3个csv格式的文本文件,依次批量导入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平台端口位于“国家统计联网直报门户”,网址为http://www.lwzb.cn,入口为:“保险业三经普登录”。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在2014年2月28日24时前完成批量导入工作。

  (五)各保监局应按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分别汇总合并本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情况,形成2张普查表(Excel标准格式),同时汇总合并保监局、保监分局和本辖区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的普查表(Excel标准格式)。

  各保监局审核普查表后,应为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统一编制临时代码(编码规则详见附件4),再次审核后,将Excel工作表行列转置后删除“指标名称”行,然后将Excel文件另存为3个csv格式的文本文件,依次批量导入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平台端口及入口同上。

  各保监局应在2014年3月20日24时前完成批量导入工作。

  (六)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将经济普查数据批量导入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的同时,应将Excel格式的普查表经Winrar压缩后上报保监会普查办的电子邮箱(tjzdc@circ.gov.cn)。

  二、普查表审核要求

  (一)各单位应建立普查质量控制制度,并落实到报表采集、审核、上报和修改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并指定一名联系人,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办公电话和手机号码报至保监会普查办的电子邮箱。

  (三)普查表应逐级审核。各单位负责审核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普查表,审核无误后报上级单位。

  (四)保险公司普查表财务指标数据应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保持一致。一是保险公司总公司普查表财务指标数据应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全国合并口径的年报数据保持一致;二是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普查表财务指标数据应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地区级(地市级)数据保持一致。但是,当一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实际负责若干个地区(地市)业务,如某公司河北省A市中心支公司既负责A市业务,又负责B市和C市业务,则该中心支公司普查表财务指标数据应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某公司A市中支”、“某公司B市中支(虚拟)”和“某公司C市中支(虚拟)”三者的数据总和一致。

  (五)各保监局应充分运用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中的“汇总表”和“查询表”功能,加强对辖区汇总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六)各保监局应建立督查制度,对第三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进行督查,及时了解普查工作开展情况,把握普查进度。必要时可组成督查组,深入普查一线进行实地检查、指导,掌握重点地区、重点机构普查情况。

  三、“三单”流程要求

  (一)“三单”指数据质量审核单(详见附件5)、数据质量提示单(详见附件6)和审核确认单(详见附件7)。“三单”要求是对普查表进行审核、修改和重报的流程要求。

  (二)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发现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济普查数据资料存在问题时,应向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报送“数据质量审核单”。

  (三)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发现保险公司经济普查数据资料存在问题或者收到保监局报送的“数据质量审核单”时,会向保险公司下达“数据质量提示单”,要求保险公司在国务院经普办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中进行修改、补报或者删除。

  (四)各保监局经济普查机构应于2014年4月3日前,完成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和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普查数据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向保监会经济普查机构报送“审核确认单”,确认相关普查数据资料无误。

  四、培训要求

  (一)保险业经济普查培训工作应遵循逐级培训、各负其责、确保实效的原则。

  (二)保监会负责培训各保监局和保险公司总公司;各保监局负责培训辖内保监分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保险公司负责培训下属分支机构。

  (三)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应于12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本系统的经济普查培训工作,保证保险业各级机构能够及时、准确地填写、汇总、报送和审核普查表。  

  五、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在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平台系统的使用过程中遇到IT技术和系统运行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联系国务院经普办数据中心予以解决。

  联系人:张劲、王奇

  电  话:010-68783525、68783246、68783240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支机构比照保险公司执行。  

  附件:1.保险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Excel标准格式)

  2.保险业视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Excel标准格式)

  3.保险业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Excel标准格式)

  4.组织机构代码临时编码规则

  5.数据质量审核单

  6.数据质量提示单

  7.审核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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